【以案释法】网络谣言不可取,造谣传谣害人终害己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文明上网,合理上网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一己私欲,随意在网上造谣、辱骂他人不可取,严重的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2024年6月18日,网民郑某为发泄私愤,在某短视频平台户外直播时当场对上官某某肆意辱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郑某被兰山警方依法予以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兰山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是公共场所,网上发言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广大网民网上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