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以案释法】造谣可恶,传谣可耻
今天,我们身处“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享受更多元的表达、聆听更丰富的声音,但同时也出现了无序的情绪宣泄和肆意的网络暴力,文明需要呵护,网络不容暴力撒野。临沂市公安局积极响应公安部、省公安厅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以案释法】
近日,齐某某看到“一小学生在校内被老师撞倒二次碾压身亡”的相关信息后,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在某网站平台编造发布“小孩妈妈哭得伤心都是演戏,一共赔偿了260万,足够他们一家人过上好日子,还想怎样”等谣言信息。谣言发布后迅速扩散,播放量巨大,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临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兰山公安提醒:
我们身处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但是广大网民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坚决抵制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如果任由网络抹黑、网络暴力蔓延,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公安机关对肆意炮制网络谣言和蓄意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都将依法严厉打击,切实保障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