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编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罚!

2024-11-08

       网络迅速发展在给信息交流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使谣言“插上了翅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即时通讯工具和微博等新兴媒体的迅速崛起,一些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在网络的传播也成为激增之势,网络谣言的传播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清朗有序网络环境。近日,临沂网警在工作巡查中发现,网民肖某某为吸粉引流,在短视频平台编造某初中学生跳楼的虚假信息,引起网民围观讨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肖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

轻则承担侵权责任

重则罚款拘留

甚至涉嫌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