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以案释法】侮辱、诋毁,严重损害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依法拘留
网络迅速发展在给信息交流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使谣言“插上了翅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即时通讯工具和微博等新兴媒体的迅速崛起,一些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在网络的传播也成为激增之势,网络谣言的传播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清朗有序网络环境。近日,网民陈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通过某社交平台对他人进行侮辱、诋毁,严重损害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规定,陈某被临沂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法律条文】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
轻则承担侵权责任
重则罚款拘留
甚至涉嫌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