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以案释法】谣言害人害己、警惕谣言信息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
【以案释法】
近日,从某某与郭某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生矛盾,从某某为宣泄情绪,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侮辱、诽谤郭某的言论及视频,对郭某的形象和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嫌疑人从某某已被沂水公安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兰山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
轻则承担侵权责任
重则罚款拘留
甚至涉嫌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