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以案释法】拒绝网络暴力,拒绝侮辱、诋毁!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临沂市公安局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依托“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从严整治网络暴力问题。现公布1起典型的案例:
【以案释法】
兰山网民杜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侮辱、诋毁肖某,对肖某的正常生活及个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目前,杜某被兰山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兰山网警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律盲区”,更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文明从事网络活动,共建美好精神家园,共创清朗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