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须担责!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兴起,网络新闻和信息得以快速传播,有些人为了博取眼球,赚取流量,仅通过一张图、一段视频,便罔顾事实,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并通过互联网渠道大肆传播,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公共秩序,给他人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兰山分局通过具体案例来为大家释法。
典型案例
2024年3月8日,网民宋某为发泄心中不满,多次在某电商购物平台购买短信轰炸业务,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宋某被兰山警方依法予以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兰山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是公共场所,网上发言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广大网民网上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