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净化网络空间,抵制网络谣言

2024-06-28

 

      近年来,社交网络和自媒体发展迅猛,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促进了社会发展。但同时,网络谣言也迅速传播、蔓延,部分自媒体账号为获取流量达到非法目的,无视法律法规,在网络平台造谣生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对此,公安将严厉打击。


案例回顾


      2024年2月5日,刘某通过个人网络账号在短视频平台散布“甘肃籍人员马某娟因难产而死亡”不实谣言,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经调查,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东阿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谣言定义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谣言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网络谣言危害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妨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了国家的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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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兰山公安:如何抵制网络谣言

(一)保持警惕。对网上新出现或不熟悉的信息及表达方式,要保持清醒警惕,提高对网上虚假信息的鉴别、识别意识。

(二)及时关注辟谣信息。利用好网上现有辟谣平台,遇事先通过网上辟谣平台核实是否为虚假信息。

(三)多方查证。对于专业领域信息难以判断的,利用好网上现有的各种知识查询渠道,也可以向有关专家咨询。

(四)重点关注权威信息。对于突发热点敏感事件,应及时关注事件发生地或有关方面发布的官方信息,防止被人带偏节奏,影响判断,受骗上当。

(五)规范自身网上言行。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转发任何未经证实的信息,避免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二传手”,消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